九江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7-08 00:0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林产字〔2025〕18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7-0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847
- 责任部门: 市林业局
九江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及服务扶持工作,推动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和林农增收致富,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江西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林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或生态旅游等为主业,在经营规模、科技创新、带动能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处于行业前列,无破坏林地记录,经市林业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认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实事求是、逐级申报;
2.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3.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
第四条 市林业经济发展中心牵头负责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资质
1.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的涉林企业;
2.林产品经营额占企业经营总额60%以上。
(二)规模要求(按类别区分)
1.竹木培育类。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300万元以上,竹木原料培育应有基地面积500亩以上。林下种植、苗木、油茶、森林食品等经济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或基地面积300亩以上;
2.林产品加工类。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木竹加工企业通过自营或合作等形式,定向建设1500亩以上的原料林基地;
3.林产化工类(含生物质能源)。以生产松香、松节油、樟脑、冰片、木竹炭、活性炭、香精、香料等林化产品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定向建设原料基地300亩以上;
4.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繁育加工类。总资产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
5.生态旅游经营类。以森林、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经营为主业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或经营总面积3000亩以上或年旅游收入1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5万人次以上,提供100人以上就业机会;
6.林产品流通、林业服务类。以林产品销售为主的林产品流通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或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以林业规划设计、咨询评估、技术指导、信息支持、融资中介、体系认证等为主的林业服务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
(三)经营能力。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无亏损及债务纠纷。
(四)企业信用。守法诚信经营,无欠税、欠薪及社保欠费,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五)带动能力。通过合同、入股等方式带动农户50户以上或者提供就业岗位20个以上,建立稳定利益联结机制。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申报表、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3.资信证明、纳税及社保缴纳证明;
4.带动农户及基地建设证明(附林权证或合作协议);
5.资质认证、专利成果等佐证材料(如绿色食品、驰名商标等)。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企业向属地县(市、区)林业部门提交申请;
2.县级部门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汇总后报市林业局。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1.预审材料,征求意见,组织评审(必要时实地考察);
2.发文公布、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 市级林业龙头企业每2年开展一次。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年度报告与定期监测相结合。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企业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年度运营情况表,由县级林业部门审核后报市林业局。
第十二条 定期监测:
1.每2年开展一次监测评价;
2.企业提供监测表、基本情况表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由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后,汇总报市林业局;
3.市林业局组织审核,提出监测意见,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
1.申报材料造假或拒绝参加监测;
2.破产、被兼并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名称变更:企业需提供工商更名证明,按申报程序重新确认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市级林业龙头企业,优先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林业金融贴息奖补、林业科技帮扶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林业产业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林业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