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明确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我局拟委托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实施林业执法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依据
委托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和取消、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0〕20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九办字〔2019〕72号)、《中共九江市委办公室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批复》等规定。
二、委托执法区域范围
受托单位的委托实管区和统一经营区范围内。委托实管区以2019年1月省政府《关于同意九江市13县市区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赣府字〔2019〕1号)的柘林镇、巾口乡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统一经营区的水面和岛屿的范围以九江市委办、九江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九办字〔2019〕72号)文件为依据,以九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的意见》(九府发〔2012〕10号)明确的统一经营范围为参考进行确定。
三、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实施《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赣府发〔2020〕20号)等文件公布的委托单位的林业行政处罚权。
本委托协议签订之后,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的设立依据依法变更,而导致委托事项取消、新增、名称变更等情况的,则以新的事项名称和数量为准。
四、委托执法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有效期限为贰年。
因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政策调整,市林业局对委托的行政处罚权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五、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执法造成的损害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法追究或者建议追究受委托单位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将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并统一使用盖有“九江市林业局”公章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6.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如涉及刑事案件,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7.如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单位应在委托单位的指导下具体承担复议和应诉工作,并向委托单位提供完整的案卷材料;
8. 受委托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委托范围实施行政执法,或者存在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引起的行政赔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9.受托单位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罚没款项需进财政账户。
六、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各执一份,委托单位报九江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特此公告
九江市林业局
2021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