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矮围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8 16:33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林办字〔2024〕19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不属于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11-0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024
- 责任部门: 市林业局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九江市保留类矮围市级现场复核工作方案》及上级有关要求,现就开展九江市涉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湿地候鸟保护功能矮围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协调行政区域内有关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管理机构对照《九江市涉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湿地候鸟保护功能矮围台账》(见附件),对涉及本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的矮围,从湿地候鸟保护或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管理的角度进行科学认定,明确需保留或部分保留的矮围,并提出相应理由。需部分保留的矮围还应提出具体整治要求。
二、经认定需保留或部分保留的矮围,应当按照“一围(圩) 一册”的要求,将矮围的基本情况说明、遥感影像、实景照片、 候鸟监测数据或图片,以及其他支撑材料统一汇编成册。
三、矮围认定意见应当按照附件格式填写并加盖有关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管理机构公章,连同需保留或部分保留矮围的支撑材料,一并由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于2024年1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同时涉及多个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的矮围,其所涉各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管理机构均需出具认定意见。
各地如有未纳入台账,但确需保留或部分保留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内矮围和经批准实施湿地生态修复项目的碟形湖,可列入台账,报送要求同上。
九江市林业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