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湿地保护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湿地保护综合协调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8 15:10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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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编号: 九湿保协办字〔2024〕1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1-0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586
  • 责任部门:

九江市湿地保护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湿地保护综合协调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九江市湿地保护综合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九江市湿地保护综合协调小组工作规则》已经九江市湿地保护综合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工作。

           九江市湿地保护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代)

           2024年1月5日


九江市湿地保护综合协调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九江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市级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有效凝聚湿地保护合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九江市湿地保护综合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湿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和解决湿地保护重大问题,协调和指导跨部门湿地保护合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联合执法行动,加强湿地保护信息交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航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健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属地和相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领域舆情监测和处置。

      市法院负责依法对涉湿地案件进行审判,依申请对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涉湿地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开展相关工作。

市检察院负责依法对涉湿地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湿地保护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行湿地保护职责。

市林业局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湿地保护政策、规划;分解并指导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配合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重要湿地;组织开展湿地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组织、指导查处破坏湿地行政违法案件,组织、指导湿地生态补偿,组织、指导林业部门管理的湿地外来入侵物种的监测与防治;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湿地保护和修复重大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重要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建设。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打击湿地保护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林业部门研究制定湿地保护修复相关财政支持政策,将开展市级事权内的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指导县区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和确权登记;并将湿地相关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与相关管理部门共享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强化排污口审批及监管;组织、指导查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非法采矿、建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行政违法案件。

市住建局负责在重大城市项目建设、海绵城市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做好湿地保护工作,规范和指导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工作中做好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湿地的管理和保护、城市生态修复,负责建成区范围内湖泊、河流等水域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等有关单位在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市港口航运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等有关单位在水运交通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加强对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组织实施水系连通、清淤疏浚、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复措施,严格控制河流源头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指导和组织开展涉水、涉河、涉湖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和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等有关单位在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湿地范围内的渔业资源、水生动物保护和畜牧、水产养殖管理,指导和组织开展涉渔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和组织实施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湿地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与防治。

市文广新旅局负责指导湿地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加强相关旅游活动的规范管理。

市卫健委负责加强湿地范围内的血吸虫病防治。

第四条 协调小组由组长、成员、联络员组成。组长由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工作。

第五条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小组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报协调小组组长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成员单位调整情况通知各有关单位。

协调小组组长、成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备。调整后的协调小组组长、成员、联络员名单不再印发。

第七条 协调小组实行工作会商制度,会商形式包括召开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组长召集,全体成员和联络员参加。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安排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并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报组长审定。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组长或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单位的成员或联络员参加。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安排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提出,报组长或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八条 协调小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印送所有参会人员及有关单位。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落实协调小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有关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的监督与指导。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养殖、防洪等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对有关湿地利用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湿地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审查,尽量减轻开发利用活动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市自然资源局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时,对涉及湿地的,应当在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小组不定期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湿地保护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破坏湿地资源违法行为。

各成员单位发现湿地保护方面的跨部门案件线索或疑点难点问题时,应及时商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必要时可提请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协调小组实行信息交流通报制度。

每年12月底前,各成员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本单位当年湿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工作开展情况,整理形成全当年湿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总报告,经组长审定后印送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各成员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向各成员单位调度湿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各成员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