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九江市林业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5 10:34 来源:本网字体: [ ]

  • 信息类别: 制度建设
  • 文件编号: 九林办字〔2023〕13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3-09-1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1338
  • 责任部门: 局办公室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用车管理,高效保障各类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九江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九办字〔2022〕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九江市林业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九江市林业局办公室

               2023912

  九江市林业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我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局办公室是本局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局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禁止以长期租用等形式变相配备公务用车。

在优先保障规定用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公务用车可用于安排执行以下公务活动:

(一)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紧急或不宜使用社会车辆实施保障的公务活动;

(二)保障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含前期筹备工作);

(三)执行机要保密工作任务;

(四)因公接待;

(五)干部职工因突发伤病急需送医;

(六)经批准的其他特殊紧急情况。

第四条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在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其个人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得使用公务用车,单位不得报销费用。市直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浔阳区、濂溪区(含庐山新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柴桑区沙河街道办事处、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市海会镇。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随中心城区范围调整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需申请使用公车的,由用车人在“江西公务出行APP”上提交用车申请,填写使用车辆时间、乘车人数、用车类型、用车说明等,经局办公室审核员审核,局机关车队队长合理调配车辆后,予以派车

公务用车均实行专人驾驶未执行出车任务时,驾驶员应在办公室上班,做好随时出车的准备严格做好车辆日常检查和保养,保持车容整洁,确保车况完好与行车安全。驾驶员因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开单位,要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擅自脱岗。无特殊原因,驾驶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出车任务。

执行出车任务时,可根据用车人员单位选择局机关、保建中心、执法支队三地作为出发地。每次执行出车任务完毕后,驾驶员必须将车辆开到单位停车场停放,不得将车辆停放到其它位置,并拍照报备。出发、回来途中不得采取绕路等方式接人、送人。双休日、节假日等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确因工作原因需在外停放过夜的,驾驶员必须将停放于安全位置,确保安全。

第八条驾驶员在办理加油卡充值ETC卡充值、车辆维修保养、年检和保险时,应当事先申请,经局机关车队队长、局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务用实行加油卡加油,一车一卡车辆每次充值不超过3000元,由驾驶员根据消耗情况自行充值并按财务程序报销车辆每次加油时,驾驶员必须将加油金额、车辆里程、加油卡余额进行登记。

第十条公务用车统一使用赣通卡(ETC)出行。车辆每次ETC充值不超过3000元,由驾驶员根据消耗情况自行充值并按财务程序报销。原则上不使用现金交纳通行费因特殊原因产生的过路、过桥、停车等杂费,应由用车人员在报销凭证上签字证实。

第十一条车辆年检和保险由驾驶员自行办理,办理保险业务应在局办公室确定的定点保险公司。

第十二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如有更换器材的维修,应当拍照留,并报局机关车队队长处备案。维修保养完毕后,由驾驶员在维修保养清单上签字确认,局办公室统一协调财务报销。在外出差确需临时修理的,应先报局机关车队队长核准,经局办公室事务管理负责人同意并由用车人员在维修费用票据上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建立公务用车管理档案定期记录车辆加油、维修、里程数、保险、ETC充值等情况,确保行车时时事事有记录。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丢失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损毁的,应及时将事件经过和处理情况向局办公室报备。驾驶员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被扣分、罚款及其它损失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对因驾驶员个人原因造成的重大车辆事故,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不良后果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驾驶员,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屡教不改的,予以解聘劳动(务)合同处理;对规违纪的驾驶员,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扣除绩效、解聘劳动(务)合同等处理对涉及违法驾驶员解聘劳动(务)合同,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上级单位印发的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相冲突条款的以上级印发规定为准。与市林业局之前出台的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相冲突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附表:九江市林业局公务用车管理台账

九江市林业局公务用车管理台

                                       单位:元、公里

车牌号


驾驶员


行驶证时间


年检时间


保险有效期


购买保险时间


维修保养

时间

金额

时间

金额

















ETC充值

时间

金额

时间

金额













加油卡充值

时间

金额

时间

金额

















加油明细

加油时间

加油金额

车辆里程数

加油卡余额